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叶*定行政裁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定的房屋没有拆除,因申请执行人不急于要求对叶*定的房屋强制拆除,并履行强制拆除的相关协助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人民法院的(2013)张**非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夏**与湖南省石门县壶瓶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家**业学校与张家**管理局、张家**有限公司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黄秋平诉邵阳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资兴市程水镇坪石村第二村民小组、湖南省资**三村民小组与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常德市**有限公司、常德**管理局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上诉案行政判决书
麻**与桃江县灰山港镇向阳花村古松湾组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等18人与新宁县国土资源局、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及新宁县人民政府、新宁**备中心土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屈*任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叶**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