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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与桃江县灰山港镇向阳花村古松湾组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麻**等四人因诉桃江县灰山港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2010年7月27日,桃江县灰山港镇人民政府向麻**等四人发出《关于向阳花村古松湾组机动田收回的通知》,同年7月28日通知执行。麻**等四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桃江县灰山港镇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已超过2年,且麻**等四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起仲裁以及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均已产生法律效力,其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因此,麻**等四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麻**、麻**、麻**、麻春秀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麻**等四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麻**等四人上诉提出:1、本案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因为法院一直不予立案,麻**等四人从没停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麻**等四人的行政诉讼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无关。3、桃江县灰山港镇向阳花村古松湾组非法将麻**等四人的承包地倒卖给案外人,该行为侵犯了麻**等四人的合法权益,桃江县灰山港镇人民政府将麻**等四人的承包地认定为机动田,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桃江县人民法院驳回麻**等四人的起诉,是不合情理,不合法的。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麻**等四人上诉提出未超过起诉期限,但未提供已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合法依据,其这一上诉主张不能成立。麻**等四上诉人与桃江县灰山港镇向阳花村古松湾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已经两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麻**等四上诉人又以承包的土地政府无权收回提起行政诉讼,其行政诉讼标的已为民事生效裁判所羁束,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据此,据此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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