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屈*任行政裁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屈*任的房屋没有拆除,因申请执行人不急于要求对屈*任的房屋强制拆除,并履行强制拆除的相关协助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人民法院的(2013)张中行非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李**等18人与新宁县国土资源局、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及新宁县人民政府、新宁**备中心土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湖南省石门县壶瓶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叶五定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家**业学校与张家**管理局、张家**有限公司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常德市**有限公司、常德**管理局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上诉案行政判决书
麻**与桃江县灰山港镇向阳花村古松湾组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广**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叶**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