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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18人与新宁县国土资源局、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及新宁县人民政府、新宁**备中心土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等18人诉被告新宁县国土资源局、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新宁县人民政府、新宁**备中心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认为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诉后到新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告李**等18人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等18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等18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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