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因不服涟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关于终止审理行政裁决案件驳回申请的通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以被告撤销了被诉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