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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有限公司与辰溪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辰溪**有限公司税务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辰地税稽处(201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辰溪**有限公司2012年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8832.76元,欠缴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340892.88元,欠缴印花税21081.20元,欠缴资源税120000元,欠缴房产税80449.69元,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69634.5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13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下达了辰地税稽处(201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辰溪**有限公司所欠税款1190891.03元,予以追缴,对少缴纳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行政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辰地税稽处(201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本案执行费14309元,由被执行人辰溪**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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