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仁化县长江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关于长江镇凌溪村文章?组李**与李**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林业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仁化县长江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4日作出了《撤销﹤关于长江镇凌溪村文章?组李**与李**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的通知》。原告认为被告已撤销了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已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了该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仁化县长江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