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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扶**第一村民小组与仁化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仁化县扶溪镇蛇离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不服被告仁化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仁府行决(2014)18号《关于“刀山排”(老排场)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林业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仁化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了《关于撤销“刀山排(老排场)”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仁府行决(2014)18号)的通知》。原告认为被告已撤销了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已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了该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仁化县扶溪镇蛇离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仁化县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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