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不服被告习水县温水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陶品财土地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以诉讼被告主体和诉讼请求错误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