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雷**因诉汉中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汉中**民法院(2013)汉中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薛**,被上诉人汉中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江维东,被上诉人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办公室委托代理人封卫宏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各方均同意法院进行协调,但经协调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汉中**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向原告雷**送达书面开庭传票,5月29日下午,合议庭按照传票确定的时间开庭,原告雷**未出庭。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维持了汉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汉政行裁字(2012)3号行政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对原告只经过一次合法传唤而原告未到庭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上诉人该项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汉中**民法院(2013)汉中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汉中**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