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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限公司与西安市**办公室、西安市碑**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司)与西安市**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西安市碑**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碑林棚改办)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7月14日,西安**管理局给西北**公司颁发市房权字1160921—1号《西安市全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30号,建筑面积为2587.09平方米。后该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原告通**司于2009年5月20日取得该房产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西**权证碑林区字第1100106014—27—1号),建筑面积为2112.67平方米。同年8月17日,原告通**司取得该房产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西碑国用(2009出)第35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838平方米,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47年4月29日。2009年11月27日,市拆迁办发布公告,决定实施西安市碑林区小雁塔西侧棚户区改造拆迁工程,对东起小雁塔北门西侧,西至朱雀大街,南起小雁塔小学工地北侧,北至友谊西路等范围进行拆迁。同日,第三人碑林棚改办取得市房拆许字(2009)第2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该项目实施拆迁,拆迁期限从2009年11月27日至2010年2月27日,后又经两次延期至2010年7月27日。原告通**司上述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0年2月24日,碑林棚改办委托西安天正**询有限公司对通**司所属碑林区友谊西路130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进行拆迁价格评估,该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天正估字(201O)07101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估价对象房屋拆迁补偿价值为人民币17183254元,碑林棚改办于2010年3月1日将该评估报告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给通**司。由于碑林棚改办与通**司就拆迁事项无法达成协议,故碑林棚改办于2010年5月24日向市拆迁办申请裁决,市拆迁办于6月1日将裁决通知书及评估报告留置送达给通**司。2010年7月,碑林棚改办再次委托西安天正**询有限公司对通**司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10010129114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确认估价对象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值为人民币1786530元,碑林棚改办于7月26日将评估报告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给通**司。期间,市拆迁办组织召开了两次关于通**司拆迁安置工作的协调会议,通**司与碑林棚改办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2010年7月27日,市拆迁办作出市拆裁字(2010)86号拆迁安置裁决书。又查,201O年8月16日,市拆迁办作出市拆办发(2010)14号《关于西安市友谊西路130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对西安市友谊西路130号通**司使用的建筑面积2552.89平方米的房屋及其全部附属物予以强制拆迁。后市拆迁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O)碑行执字第11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市拆办发(2010)14号《关于西安市友谊西路130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随后该房屋被拆除,现该房产所占土地被第三人实际管理。另查,2012年5月16日西安市**会办公室作出市编办函(2012)29号文件,同意将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更名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并审核征收补偿方案;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宣传与人员培训等。

原审上述事实,有市房拆许字(2009)第21号《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西城棚地字第(2009)01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字第(2009)城棚031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拆迁办2009年11月27日公告;西安天**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天正估字(2010)07101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2010年6月1日对裁决通知书、裁决申请书、评估报告进行送达的送达回证;2010年6月3日会议签到表;2010年6月10日会议签到表及调解会记录;市拆裁字(2010)86号拆迁安置裁决书和2010年7月28日该裁决书送达回证;原审第三人碑林棚改办裁决申请书一份;本院(2010)碑行执字第113号行政裁定书;西安**委员会办公室市编办函(2012)29号文件,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市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西安市碑林区小雁塔西侧棚户区改造拆迁工程有合法审批手续,第三人碑林棚改办是经市拆迁办审核,由西安**理局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合法拆迁人,原告通达公司作为拆迁范围内友谊西路130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合法的被拆迁人。市拆迁办作出的市拆裁字(2010)86号拆迁安置裁决书对原告予以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且第三人已为原告提供了周转用房,原告认为拆迁裁决书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和优先开发权,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由于第三人碑林棚改办与原告通达公司无法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碑林棚改办向市拆迁办申请裁决,市拆迁办向原告送达了裁决书副本,并先后组织了两次调解,但由于第三人与原告未能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市拆迁办进行了裁决,原告认为裁决程序违法,未组织听证、调解、未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和评估报告,根据被告提交的送达回证及会议签到表和调解会议记录等证据,可认定市拆迁办依法进行了送达并组织了调解,市拆迁办的裁决程序符合**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的规定,原告认为裁决裎序违法,未提交有效证据,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撤销市拆裁字(2010)86号拆迁安置裁决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通达公司要求撤销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市拆裁字[201O]86号拆迁安置裁决书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O元由原告通达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通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在作出裁决前,没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组织双方听证,没有送达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没有组织调解,上诉人未见到裁决书所依据的估价报告,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是确定的。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有明显瑕疵的情况下,仍然认定其效力,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其判决书没有事实依据,应被依法撤销。二、关于原审第三人没有组织听证的问题。在上诉人见到拆迁办的裁决书后,上诉人才明白所谓协调会议的目的。上诉人至今也没有见到原审第三人的拆迁裁决申请书,在一审开庭后也没有见到,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在协调会议上到会人员签名,就认定了被上诉人举行了听证程序,不仅没有事实依据且上诉人也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根本谈不上依法行政,甚至连基本的程序都全部省略了,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是明确的。*、原审第三人持有的是无效非法拆迁许可证,一审法院对此却予以认可,判决的公正性失之偏颇。至今上诉人仍然持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原审第三人持有的却是一张过期的拆迁许可证,以一个已过期的许可证,可以强行拆迁?而一审法院却在2011年1月7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权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拆迁办(2010)86号拆迁安置裁决书;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征收办辩称:原审第三人持有市房拆许字(2009)第2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碑林区小雁塔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是合法的拆迁人。上诉人通达公司在拆迁范围内,为合法的被拆迁人。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就拆迁事宜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经原审第三人申请,市拆迁办进行了调解和调查后,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市拆裁字(2010)86号拆迁安置裁决书。该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房屋已全面拆除,该办的职能已发生变化,不再进行拆迁裁决,故原告要求撤销原裁决书的诉请已无实际意义。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碑林棚改办辩称,被上诉人的裁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应当依法维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0年7月26日,碑林棚改办第二次评估报告的送达回证上标注未送达原因为:“第二次对土地价置重新评估后,再此送达,对方仍以评估标准过低为由,拒绝签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已更名为市征收办,市征收办属于本案适格被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2010年7月26日,碑林棚改办送达评估报告时,送达回证上注明未送达原因为:“第二次对土地价置重新评估后,再此送达,对方仍以评估标准过低为由,拒绝签收。”证明通**司对评估结果是有异议的,且拆迁的房屋未经房屋所在地房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市征收办未依照法律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市拆裁字(2010)86号《拆迁安置裁决书》依法应予撤销。通**司起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原告通**司要求撤销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市拆裁字[201O]86号拆迁安置裁决书之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西安市**办公室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市拆裁字(2010)86号《拆迁安置裁决书》。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理办公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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