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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赵**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诉西安市**造办公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行立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首先,被诉人是依照西安**造办公室发布的(市城改发(2011)1号)的文件内容为北石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人,然而被诉人却以合法的身份伪造北石桥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严重剥夺了批准方案中所规定应给上诉人的补偿。在未与上诉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没有西安市房屋征收办的行政裁决或法院强拆文书的情况下,就多次进行强拆,造成上诉人财产的极大损失。由于被诉人的违法强拆行为,导致上诉人房屋灭失。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人的具体违法行政行为予以裁决。其次,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依法应当撤销。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诉人作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改造项目拆迁人,在实施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上诉人认为与其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实施强拆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被诉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行立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由西安**民法院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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