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中辰**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三人辽宁**限公司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中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马学新诉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乌鲁木**有限公司不服行政拆迁裁决一案行政再审裁定书
北京市东郊殡仪馆与北**总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消**限公司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北京经**理委员会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南京消**限公司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阳**有限公司与相城区市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姜*、南通航**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通**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江苏省苏**政管理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平等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