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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中辰**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三人辽宁**限公司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中辰**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三人辽宁**限公司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中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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