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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经**理委员会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行初字第9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称:刘**是北京市大**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建设征地单位北京经**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亦庄镇政府)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尽到行政监督的行政义务,不给予刘**合法农转工劳动力安置工作岗位,不为刘**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刘**请求撤销(2014)大行初字第99号不予受理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刘**起诉开**委会、亦庄镇政府,要求法院判决:开**委会与刘**办理农转工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起诉人为刘**转非劳动力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开**委会、亦庄镇政府给付刘**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费共计68万元。因刘**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刘**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刘**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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