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青海新**限责任公司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以与第三人达成住房补偿安置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撤回对原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