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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行政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申请执行人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再审申请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一案,渭**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渭行非执字第2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20日,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房屋缺乏依据,其拆迁房屋不是为了修建公园,拆迁后的土地至今尚未利用。二、拆迁安置工作不透明、不公开、实行双重标准。三、拆迁安置补偿不公正,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调换只占到原有房屋的一半,一家人无法居住。四、原审法院未认真审查再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违法裁判,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渭源县人民法院(2012)渭行非执字第20号行政裁定,撤销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渭**(2012)行裁字5号行政裁决。

被申请人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渭**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渭行非执字第20号行政裁定,并于同月6日送达再审申请人李**,其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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