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某某政府、原审第三人张*某、张*甲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4)靖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刘某某,被上诉人某某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原审第三人张*某、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4)靖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孙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