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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江苏省司法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因诉江苏省司法厅不履行司法行政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行初字第2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章**,被上诉人江苏省司法厅的委托代理人赵**、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章**于2013年12月14日写《控告书》称,当日上午十时多,其受到缪**的伤害,致使牙齿及嘴部严重受伤,章**当日以缪**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由向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小**派出所(以下**心派出所)进行控告。2013年12月18日,小**派出所出具《鉴定委托书》,就章**受伤一案委托江**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并由章**将《鉴定委托书》亲自提交至江**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后江**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不同意进行相关鉴定,让章**找公安机关处理。章**不服,曾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2014年6月23日到江苏省司法厅进行信访,投诉江**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章**还曾于2014年6月18日向江苏**接待中心进行信访,要求责令江**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受理其司法鉴定委托,同时填写了《来访人员登记表》。该登记表于2014年6月30日转至江苏省司法厅。2014年8月25日,经调查核实,江苏省司法厅作出并向章**送达了苏司鉴字(2014)2号答复(以下简称2号答复)称,章**所投诉的事项,应由小**派出所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协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委托鉴定,根据**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章**个人不可以作为伤害案件的委托主体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章**收到后不服,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2014年9月22日或2014年9月23日到江苏省司法厅进行信访,后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全**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的规定,江**法厅对全省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章**主张其被他人殴打致伤,需进行嘴部、牙齿伤情鉴定。经由小**派出所出具委托书,以其个人名义向江**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提出伤情鉴定申请被拒绝后,通过信访渠道向江**法厅进行投诉。江**法厅向江**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调查了解后,向章**作出2号答复,告知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涉案司法鉴定需具备的手续,对其投诉事项进行了回应。全**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u0026rdquo;**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u0026rdquo;**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u0026ldquo;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u0026rdquo;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u0026ldquo;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鉴定委托u0026rdquo;,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u0026rdquo;本案中,章**主张其被他人殴打致伤而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处理,属伤害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对章**的嘴部、牙齿进行伤情鉴定,应由受理伤害案件的公安机关出具委托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进行伤情鉴定,且应签订协议书。故章**因伤害案件而直接以其个人名义向江**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情鉴定,江**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拒绝受理并不违反**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江**法厅作出的2号答复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要求江**法厅责令江**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嘴部、牙齿进行伤情鉴定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章**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章**上诉称:1、其被案外人缪小顺殴打,致牙齿及嘴部严重受伤后,小**派出所委托江**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上诉人的伤情进行鉴定,江**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拒不鉴定错误。2、江苏省司法厅未责令江**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错误。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江苏省司法厅责令江**民医院受理其司法鉴定申请。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江苏省司法厅答辩称:1、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章**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将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庭审中,上诉人章**主张原审判决u0026ldquo;不顾事实,歪曲事实u0026rdquo;,但未明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在何处。被上诉人江苏省司法厅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无异议。关于上诉人所提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虽在庭审中主张原审判决u0026ldquo;不顾事实,歪曲事实u0026rdquo;,但未明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在何处,故上诉人所提异议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上诉人江苏省司法厅根据上诉人章**的投诉作出的2号答复是否合法进行了辩论。

上诉人章壮鸿在庭审辩论中仍坚持其上诉意见。

被上诉人江苏省司法厅在庭审辩论中亦坚持其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全**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江**法厅对全省范围内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u0026ldquo;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鉴定委托u0026rdquo;,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章**主张被他人殴打致伤,需对嘴部、牙齿进行伤情鉴定,该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负责实施。因该鉴定事项不属于江**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的范围,该鉴定所不予鉴定并无不当。江**法厅在收到章**的投诉,并在查明事实后,作出2号答复并无不当。章**要求江**法厅责令江**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嘴部、牙齿进行伤情鉴定等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章**的诉讼请求正确。需要说明的是,江**法厅在2号答复中,未告知章**其人身伤情鉴定不属于江**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的范围不当,但对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江**法厅应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综上,上诉人章**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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