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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邢**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对其诉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作出的(2014)沙行初字第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刘*,被上诉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被告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9日对后炉子社区城中村改造A区作出邢西政决字(2013)第5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后炉子社区城中村改造A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原告刘**对该征收决定不服,于2014年8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告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于2013年8月29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后炉子社区城中村改造A区作出邢西政决字(2013)第5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后炉子社区城中村改造A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刘**对该征收决定不服,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对原告刘**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上诉人刘**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在邢台市桥西区后炉子社区拥有合法房产一处,被上诉人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邢西政决字(2013)第5号关于后炉子社区城中村改造A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在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公告邢西政决字(2013)第5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图片并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已做出了公告程序,并使上诉人知悉,理由是被上诉人提交的图片无法辨认其公告的内容,同时提交的图片并未进行公证,该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无法确认。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通过起诉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于2014年7月31日在沙**民法院开庭审理中方知邢西政决字(2013)第5号关于后炉子社区城中村改造A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该得知情况已有沙**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确认,故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沙**民法院依法受理。

被上诉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主要答辩理由为: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对征收决定进行公告的照片清楚显示了公告的内容,证明被上诉人对征收决定是按照**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告的事实,且征收决定的公告无需公证证明。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是2013年8月29日,上诉人于2014年8月14日具状起诉早已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二、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并证明了上诉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事实,故应予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邢**决字(2013)第5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后炉子社区城中村改造A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这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经审查,上诉人虽然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但其白天一直在被征收房屋中行医,理应知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2013年8月29日张贴的公告及邢**决字(2013)第5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后炉子社区城中村改造A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上诉人刘**主张其在其他诉讼中于2014年7月31日才知晓该征收决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上诉人于2014年8月14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早已超过三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起诉的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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