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信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陆**、林**计划生育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信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陆**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2015)茂信法行非诉审字第3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林**、陆**夫妇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共61160元及滞纳金(每月按2‰计),执行费817元。根据本院行政庭的移交,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时,其表示被执行人没有房产、车辆,不需要向相关部门查询。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4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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