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绍兴市**督管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诉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受理一案中,原告刘*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七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