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幸旺洋天名酒商城、南京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口分局征地房屋拆迁行政批准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幸旺洋天名酒商城、南京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幸旺洋天名酒商城、南京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幸旺洋天名酒商城、南京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