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京幸旺洋天名酒商城、南京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浦口分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批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幸旺洋天名酒商城、南京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口分局征地房屋拆迁行政批准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幸旺洋天名酒商城、南京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幸旺洋天名酒商城、南京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幸旺洋天名酒商城、南京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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