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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份有限公司确权类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被上诉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人力社保行政批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2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2015年3月18日,上诉人张**以依据新材料重新申请行政审批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和对市人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撤回本案上诉和起诉,属于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原审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已无必要,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参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张**撤回对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三、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273号行政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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