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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环境行政批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1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本院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在收到佛山**殡仪馆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进行了审批,作出了本案被诉的《顺德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准证》(批准号2012012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规定的是火葬场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而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审批的《顺德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准证》所涉及的仅是佛山**殡仪馆新建的行政综合服务楼及业务楼,是佛山**殡仪馆行政办公、员工生活及业务区用房,并非从事火化死者遗体的火葬场所,故并不适用《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的强制性规定。再审申请人黄**认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涉案批准证违反了《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的强制性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第二(六)条规定:“对属于本条所列情形的电磁辐射、餐饮、加油站、医院或卫生站、机动车清洁或修理、KTV娱乐、交通、石化分装、垃圾压缩站等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也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1、在居民点内建设;2、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本案中,根据佛山**殡仪馆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被诉《顺德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准证》可知,涉案建设项目因仅涉及佛山**殡仪馆新建的行政综合服务楼及业务楼,并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情形,故黄秋*认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在作出审批前未公示,审批后未公告,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因此,一、二审判决驳回黄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黄秋*认为一、二审判决错误的再审申请意见,理由不成立。

综上,黄秋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秋结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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