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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规划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与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规划行政批准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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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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