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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洪**、郭**与罗定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7月15日收到起诉人陈**、林*、洪**、郭**的行政起诉状。陈**、林*、洪**、郭**起诉称:起诉人均是罗定市迎宾路龙*车场边房屋的业主,为罗定市**限公司金碧豪庭建设项目的相邻人。起诉人对金碧豪庭建设项目地块由原来的综合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自始不知情亦不同意。该建设项目工程对起诉人房屋安全、通行、通风、采光、消防、商业价值等造成严重影响。自该项目开工以来,起诉人一直向有关机关反映问题和主张权利,但都未得到切实的回应和有效的解决。起诉人在云浮**民法院审理(2015)云中法行初字第10号土地行政批准纠纷一案过程中才获知被诉人罗定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关于对市增泰**限公司变更土地用途申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行政行为,并直接导致罗定市人民政府作出变更涉案土地用途的错误批复。被诉人作出《意见》的行为既不合理又不合法,严重损害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诉人作出的《意见》违法并撤销该《意见》,本案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诉人罗定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根据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办文呈批要求,于2013年12月4日向罗定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同意罗定市罗城街道迎宾路原泷洲客运站龙*配客点土地规划为住宅用地的《意见》,该意见是行政机关内部答复意见,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林*、洪**、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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