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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汕头市濠江区陈**采石场与被告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诉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批准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汕头市濠江区陈**采石场与被告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诉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批准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开始继续履行民爆物品供给审批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开始继续履行民爆物品供给审批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请求合法,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汕头市濠江区陈**采石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汕头市濠江区陈**采石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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