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凭**育局、第三人刘**教育行政批准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1月27日以招录决定单位为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左市教育局,认为起诉凭**育局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在案件裁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且该撤诉申请是原告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