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与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不服被告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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