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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学信诉被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决定一案,天津**民法院2015年5月5日受理,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东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学信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于学信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于学信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学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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