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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等与中华人民**生育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杨**、靳**的起诉状,起诉人杨**、靳**状告中华人民**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行政不作为。起诉人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和其释义的规定,卫计委是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部门,负有促进家庭幸福、拟定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行政职责,其作用包括避免计划生育政策的负面影响和弥补计划生育给公民和家庭带来的损失。然而卫计委从《计生法》实施至今,没有依法建立各项保障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将独生子女家庭置于公共政策存在的风险中而不顾,违背《计生法》的原则和规定。由于生命存在风险,任何一个独生子女都可能出现意外,而承担公共政策的风险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公民承担了不属于义务范畴的政策和法律风险,就应该依法得到国家的补偿和保障,如果没有补偿和保障,就造成违法增加公民义务。起诉人从2010年开始多次诉求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申请国家补偿,但卫计委一直推脱责任。据此,卫计委应该对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失和伤害负责并给予经济补偿,每个人的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寿命-孩子成活年龄)2。

起诉人同时认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家庭发[2013]41号)没有严格依法制定,存在很多弊端。首先,这个文件是扶助制度,没有涵盖权益损失补偿内容,违背了《计生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权益的法律原则;其次,扶助没有严格的标准,势必造成起诉人权利的第二次受损。

起诉人诉至我院,并提出如下请求:1、认定卫计委违法增加公民义务,拒绝履行补偿责任,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事实;2、判令卫计委给付起诉人一次性国家行政补偿,数额为XXX.X万元人民币;3、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家庭发[2013]41号),认定制定该文件构成行政乱作为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法定的主管事项行使管辖权。经审查,本案中起诉人杨**、靳**所诉事项属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范围,所诉请求涉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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