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九龙酒楼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九龙酒楼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贺**诉行政字第1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九龙酒楼在桂林**限公司贺州支行(账号为6604000056139000XX)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九龙酒楼在桂林**限公司贺州支行(账号为6604000056139000XX)的存款40786元至本院(户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贺**作银行营业部,账号:4276120101013292XX)。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九龙酒楼在桂林**限公司贺州支行(账号为6604000056139000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