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鑫**限公司与常州华**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鑫**限公司与常州华**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常州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鑫**限公司佣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常州华**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常州华**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获悉,常州市天**偿办公室以常州华**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常州**民法院申请对常州华**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常州**民法院已于2015年7月16日裁定受理常州市天**偿办公室对常州华**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州华**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债权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天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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