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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司)诉被告郑州友**)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友谊清算组)、被告郑州创新中医院(以下简称创新中医院)、被告赵**侵权赔偿纠纷及创新中医院反诉通**司、友谊清算组确认拍卖无效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郑**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司)诉被告郑州友**)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友谊清算组)、被告郑州创新中医院(以下简称创新中医院)、被告赵**侵权赔偿纠纷及创新中医院反诉通**司、友谊清算组确认拍卖无效纠纷,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创新中医院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5月8日,河南**民法院作出(2011)豫**二终字第68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2011年10月24日,本诉原告通**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1)郑**初字第1224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原告诉称

通**司诉称:2007年3月,郑州友谊商**简称友谊公司)经政府批准和法院裁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2010年6月19日,友谊清算组委托河南**限公司对友谊公司名下八处资产(包括创新中医院所租用的郑州市碧云路9号房屋及土地)进行了拍卖,通**司以10800万元的高价竞拍取得上述破产资产。根据友谊清算组与创新中医院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期限为该房地产拍卖至新的权利人止,由友谊清算组通知后1个月内搬离,并移交给新的产权人。2010年6月底,友谊清算组向创新中医院下发限期30天搬离的通知,并在期限截止前委托律师向创新中医院再次下发了督促搬离律师函,但创新中医院拒绝腾房、移交。使通**司始终不能正常接收房产,每天损失仅银行利息高达叁万元,无法实现巨额投资目的。请求判令创新中医院腾出郑州市碧云路9号房屋和院落并赔偿通**司经济损失180万元,赵**作为创新中医院的投资人对创新中医院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友谊清算组履行协助交付房产义务。

被告辩称

创新中医院反诉称:创新中医院作为与涉案房地产具有利害关系的租赁人或债权人,未被通知参加债权人会议、讨论对破产财产估价和分配方案即进行拍卖,破产程序违法。创新中医院作为承租人,对租赁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有关规定,友谊清算组应当通过有效方式通知其参与竞拍,友谊清算组未通知,损害了创新中医院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友谊清算组对友谊公司资产拍卖行为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反诉需要具备4个条件:1、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出;2、反诉的原告应当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应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通过受诉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3、反诉应当与本诉具有法律上的牵连性;4、反诉应当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本案中,本诉被告创新中医院针对本诉被告友谊清算组提出诉请,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友谊清算组对友谊公司资产拍卖行为无效,不符反诉构成要件,该反诉应予驳回。创新中医院要求确认友谊清算组对友谊公司资产拍卖行为无效的请求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郑州创新中医院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全额退还郑州创新中医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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