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郑州汽车底盘零件厂以企业资产无力清偿债务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郑州汽车底盘零件厂创建于2002年,业务主营生产、销售汽车零件,企业性质是股份。因生产设备老化,没有技术人员,无法清偿高额债务及二百多名下岗职工,于2004年9月停产,由于长期停产,加上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迄今已负担有3532.98万元债务,而本厂注册资金早已亏损完毕,无资产清偿其他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州汽车底盘零件厂系股份企业,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郑州汽车底盘零件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