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预交的上诉费1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