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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与兰考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预交的上诉费1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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