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诉被告**料公司破产清算组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国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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