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25日,安阳市百货大楼破产案件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安阳市百货大楼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阳市百货大楼破产一案,经管理人清算,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终结安阳市百货大楼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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