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常州市**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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