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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限公司管理人与吴江**织造厂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吴江市黎里顺达织造厂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华**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华**限公司管理人提出撤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华**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0.87元,减半收取6815.5元,原告以浙江华**限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程序,无力交纳案件受理费为由申请免交。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浙江华**限公司管理人免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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