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捷**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王**、中捷**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中捷**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120900元,由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