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中**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中国建设**州瓯海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中**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中**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温**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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