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应辉为与被上诉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5)衢巡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应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应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