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华**有限公司与华仪**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3000万元,如不按时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按照原判决执行。由于该分期付款时间较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9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按时付款,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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