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虎牌**限公司诉被告翁*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虎牌**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浙江虹**限公司管理人与浙商银**湖州分行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虎**限公司与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限责任公司、丹阳**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行**东新支行与杭州虎**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虎牌**限公司与陈*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光大**宁波分行与原告:象山南**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瑞安市**司管理人与中国民生**州分行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嘉**限公司、无锡市**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象山**限公司管理人与曹**、薛**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与杭州富**件有限公司、方**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