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诉上海**贸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贸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称:被告因经营和支付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费用等需要,2003年6月至10月,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864,285.50元。同年12月,双方订立了还款协议书,被告承诺将上述借款于2004年12月底前归还。但被告到期未还分文,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64,285.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贸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贸公司应返还原告上海**限公司款项864,285.50元。该款由被告上海**贸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13,652.86元,财产保全费4,841.43元,合计18,494.29元,由被告上海**贸公司负担(该款于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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