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与被告陈**、刘**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范**于2014年8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对被告陈**、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6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