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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与被告陈**、刘**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范**于2014年8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对被告陈**、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6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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