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峰饮料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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