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唐山市冀**司玉田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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