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辽宁瑞**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芳**有限公司、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瑞**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芳**有限公司、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0.00元,减半收取1955.00元,由原告辽宁瑞**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420.00元,由原告辽宁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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