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瑞**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芳**有限公司、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0.00元,减半收取1955.00元,由原告辽宁瑞**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420.00元,由原告辽宁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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